劳动争议案件时效制度的法律思考On the Presciption System of Labor Dispu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赵万忠
摘要(Abstract):
针对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时效制度和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直接影响劳动争议的解决,提出取消仲裁前置程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或诉讼;或者,可以保留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但应将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严格区分。
关键词(KeyWords):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时效起算;时效期间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赵万忠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资料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 报》。参http://www. stats. gov. cn/tjgb/qttjgb/qgqttjgb/t20040524 _ 402152689.htm.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 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 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89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 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 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 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 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 次立案受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五、关于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 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否受理的问 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如果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 后又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只要该 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对 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仲 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 [1]王全兴,吴文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不足及完善建议[J].法学,2002(10):58~66
- [2]孙瑞玺,温树斌.劳动争议案件几个疑难问题辨析[J].河北法学,2002(6):89~91